护工走路被撞,即使农村户口也按城市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4日12时20分许,刘某正常步行至上海市延安西路乌鲁木齐北路口时,遭朱某驾驶的沪XX123牌照的小型客车违法行驶撞伤,被送医院诊断为第3腰椎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经事发地交警支队出警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某某号认定:“由于朱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车辆,直接导致本起事故,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同年XX月XX日,刘某作为原告起诉朱某(被告一)、上海某某汽车服务部(被告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三)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
医疗费907.6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115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93.33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469元。律师费7000元。
以上合计:170921.93元。
经事后了解,被告一是被告二的雇员,被告二作为沪XX123的小型客车车主投保,被告三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001234 XX1),两保险单的保险总金额为三十余万元。原告的母亲孔某现已76岁,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事发前完全依靠原告和其他五子女共同抚养。
【争议焦点】
原告刘某系外地农村户口,2002年起来上海某某医院作护工。但未按规定办理上海居住证,能否按上海市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刘某前来本所向律师咨询该案时,称自己系农村户口,在与对方和保险公司接触后被告知,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获得赔偿。经过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后,告知刘某,经过律师指导下调查取证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刘某惊喜万分。律师向其详细讲述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刘某最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导刘某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其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要求两被告和保险公司按上海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年已经在上海市居住,且在上海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及消费地均在上海,可以参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本案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15352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下赔偿刘某1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汽车服务部赔偿刘某60319.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年已经在上海市居住,且在上海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及消费地均在上海,可以参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本案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15352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下赔偿刘某1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汽车服务部赔偿刘某60319.92元。